1.本通知依據99年9月15日考選部來函檢附99年8月17日所召開之『研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2.自100年6月起,醫事院校各科系畢業生,若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時,須另出具實習證明或成績單,經審查通過後,始准予報考。


 


依據99年9月15日考選部來函檢附99年8月17日所召開之『研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護理師、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認定標準會議紀錄』重要決
議內容摘述如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認定標準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認定標準,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分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民國100 年6 月1 日至民國102 年5 月31 日畢業者報考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普通考試護士考試適用。應
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學校出具登錄有
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實習證明或成績單即可。


(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止,102 年起停辦)
第二階段:民國102 年6 月1 日以後畢業者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護理師考試適用。其實習定義、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
習時數最低標準及實習補修規定如下:
http://web.cgit.edu.tw/post/doc/66001603715178.pdf


 


蓁ㄋㄟ!沒有二擇一的機會了 ! 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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